[法治时评]老板怎么发工资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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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避免悲剧发生?

  近日,《浙江工人日报》报道了因为老板不愿意发放几天的工资,嘉善县某厨师砍死2个老板家人砍伤老板的消息。并发出这样的感叹: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吗?(《浙江工人日报》7月20日一版)

  本人以为,如果不改变现有的劳动争议裁决模式,这样的悲剧还会重演的,这是不可避免的。

  厨师作为打工者,到老板开的餐馆了打工。其目的就是为了工资报酬。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对等的给付关系。厨师付出劳务,老板支付工资。做了几天,老板就应该支付几天的工资。厨师黄从少做了9天,就应该给他9天的工资报酬。但是呢,老板却不愿意支付。老板给他出了这么一个命题,“劳务你已经付出了,工资我就是不付给你,你打算怎么办呢?”这是打工者黄从少无法解答的命题,又是他必须解答的命题。因为这关乎他的人格尊严。打工却要不到工资是一种耻辱。不管这工资额度的多少。如果把这里的劳资关系置换成买卖关系,将是这样的一种情景:你去菜场里买青菜,等你付了钱之后,菜贩对你耍赖说,“我不打算把青菜给你了,反正你已经给我钱了,拿到钱而不给付青菜对我是最有利的,钱现在在我手里,你打算怎么办?”你能有什么办法呢?一个办法是找市场管理处,一个办法是和菜贩打上一架。付款而得不到要买的商品是消费者的耻辱。与打工要不到工资的耻辱是一样的。如果消费者付款经营者不肯给付商品,立刻就会成为新闻,而打工者要不到工资,在当下已经没有新闻价值了。特别是只打工了几天,要不到工资是“很平常的事儿”。本案的新闻价值在于“两死一伤”,而不是要不到工资!而“两死一伤”的起因却是要不到工资!

  在老板不愿意支付的情况下,打工者应该怎么办呢?一个办法是求助于政府,求助于“公权力”。厨师试了这样的办法,给110和劳动部门打了电话。但都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及时处理。义愤无处发泄。没有公权力来主持公道的情况下,他只能“自己救自己”。“自己救自己”的办法就是付诸武力。付诸武力与工资额的多少无关。付诸武力不是因为几百元的工资,而是因为老板的欺诈撒赖。当强势一方为了利益不顾规则,而国家公权力又没有及时介入的时候,弱势一方或者选择忍气吞声,或者诉诸武力。武力能够帮助他要回工资,赢得公道吗?没有!武力把他送上了不归路。武力仅能够泄愤而已,解决不了任何问题。有没有一个方法既能够帮助他要回公道讨回工资?没有!在老板不愿意支付而政府又不介入的情况下,就没有这样的可能了。除了付诸武力,他没有任何办法奈何得了老板。而武力是泄愤的方法,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。(曾经有个员工因为老板不支付工资,擅自在老板的皮夹里拿了7000元工资款,并留下了纸条,结果还是按照盗窃罪判刑了。)

  老板为什么不愿意支付员工工资呢?原因很简单,为了节省成本。“节省成本”反映了资本家惟利是图的本性。不付工资属于违法,但现实生活中,相当多的这类违法事件却没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,反而让他们得到便宜得到了实惠。付出代价的反而是守法的员工。整个社会实际上是在纵容老板克扣员工可怜的薪水!---如果打工者的工资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向老板讨要,那么,仲裁诉讼的成本会大于他的工资额,他打工的收入是一个负数。在劳资纠纷中,劳方永远处于弱势,处于劣势。当处于强势的老板向员工耍赖说:“劳务你已经付出了,工资我就是不付给你,你打算怎么办呢?”守法员工除了诉之于政府,在现有的规则体系下,就没有其他的合法途径了。

  在本案中,主管部门用一个堂皇的理由拒绝了厨师的诉求,什么理由呢?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我们不好管。”

  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,相当多的小作坊,小商店,小餐馆,以及需要招收员工的个体户,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呢,因为资方不愿意。不愿意用一纸劳动合同来约束自己。而当下的劳动力市场一直是资方市场。如果你不愿意在不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就业,你就只能永远失业!为了就业,为了养家糊口,劳动者只能委曲求全,去一个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业。而在这样的企业就业,就会失去政府的保护。最后吃亏的肯定是劳动者。当下违反劳动法的这类条款,资方实际上不必付出什么代价,对于是否签定劳动合同,政府实际上放任不管!不管的结果,就是放任资方欺压劳方,或者说,放任资本家欺压工人。面对无赖的老板,绝大部分的员工会选择忍声吞气,忍辱负重。但总会有反抗。在加油站附近抽烟未必会发生事故,但一旦发生,肯定是大事故。这次的赖薪造成了两死一伤的惨剧。

  在现实的规则体系下,反抗的结果总是“双输”,两败俱伤没有赢家。而忍声吞气不反抗实际上助长了资本家的贪婪邪恶、乖戾嚣张、惟利是图。并不是比“反抗双输”更好的办法。

  老板的妻子回忆说,厨师黄从少“并没有表现出要报复的样子”,言下之意是,如果她知道员工会作出过激反映的话,她早已支付工资了。不支付工资是因为她和她丈夫预料不付工资不会出意外。换言之,如果不出现“意外”的话,她还是愿意选择“把工资款赖掉”。显然她也知道,“过激反映”比“支付工资”对她更不利。

  “君子怀德,小人怀惠。”老板和妻子更关心的是“实惠和利益”,而不是“规则和秩序”,她把“过激反映”当作“小概率事件”忽略不计了。偏偏这个“小概率事件”发生了。其实她应该想到,她的员工已经被她丈夫的“不付工资,看你怎么样?”的表态所激怒,情绪失控了。人一旦情绪失控,是什么危险的事情都做得出来的。她却侥幸地期待着劳方能够忍气吞声。看来,“赖薪”对于这个餐馆老板已经不是第一次了,其实,在其他企业,这类事情也是司空见惯,见多不怪的。利令智昏的赖薪老板,本案的当事人不是第一个,也决不会的最后一个。

  假定,当时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,这个事情会怎么样呢?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资方不愿意支付工资,按照《劳动法》,劳方可以去启动“一裁二审”(一次仲裁加二次诉讼)的司法程序。冗长而繁杂和“一裁二审”,还有法律专业术语和仲裁庭和审判厅的举证执证等程序,都不是一个非法律工作者可以胜任的。即便他打赢了官司,他在财力精力上的付出,与打工相比也是不划算的。打个比方说,老板欠了10000元员工工资,员工去打官司,跑完“一裁二审”要一年时间,而员工一年打工的收入有12000元。那么,即便员工打赢了官司,依旧没有获得利益,依旧是个输家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关键的原因是国家在制度设计上有漏洞,这个漏洞就是没有对“

  工资支付”这个重要环节实施有效监督。“工资支付”完全依赖于资方的自觉,当他不自觉的时候,当他不愿意支付工资的时候,缺乏一个迅速、直接、有效的办法来对付,来制伏。

  那么,用什么办法来平衡劳资博弈力量,抑强扶弱,改变目前的劳资博弈格局以避免类似惨剧发生呢?期望每个老板都提高素质,全部都能够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是不现实的。笔者以为,要避免惨剧就必须从改变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管理模式着手。改变目前政府对劳资关系“不告不理”、等事件发生了再去处理的行政管理模式。改变当下劳动纠察队处于“救火消防队”地位的管理格局。

  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是,它假定了一个错误的前提,就是每个员工在遇到老板无理克扣薪水之类的纠纷时,一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。如果没有接到投诉,就说明没有劳资纠纷。而实际上,绝大部分的员工未必清楚投诉路径,更不知道该怎么采集“劳务已付,工资未得”的证据,而仲裁和诉讼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精力支持,也不是一般员工吃得消的。所以绝大部分员工会选择忍气吞声,自认倒霉。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却以为没有投诉就说明没有劳资纠纷发生。而且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力有限,要管好每起投诉劳资纠纷恐怕也不现实,这样,打工者会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失去信心。于是形成了这样的奇观,一方面是火灾不断,一方面是消防队无所事事。一方面是恶意赖薪时时处处都在发生,一方面是劳动部门清闲得无事可做。因此,必须改变目前政府对劳资纠纷的管理模式。就管理模式上说,淘宝网的“支付宝”管理模式是值得借鉴的。

  淘宝网是这样管理“买家”“卖家”的:首先,买家向淘宝网付款,然后淘宝网通知卖家发货,最后,等买家收到货物了,通知支付宝向卖家付款。将“买家和卖家”的信用关系置换成“买家和网站”及“卖家和网站”的信用关系,买卖关系依旧在卖家和买家之间进行,网站并不参与交易,但信用关系却有网站做中介和后盾。网站实时监控着平台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。

  套用在劳资关系上的管理模式是:企业(特别是那些不上规模的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)要招工,首先向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“工资款押金”,请求政府允许其招工,并提交“保证书”保证按时发放工资。 政府收到“工资款押金”和“保证书”后,书面通知允许其招工,接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书后,企业才可以招工。不存入“工资款押金”一律不得招工。违章招工的,一律重罚严惩。既将“劳方和资方”的信用关系置换成“劳方和政府”及“资方与政府”的信用关系。劳资关系依旧在劳方和之间进行,政府并不参与期间。但信用关系却有政府做中介和后盾。政府对企业每个月的工资发放了如指掌。老板可以欺负员工,对员工耍赖,不给工资报酬,但他不敢在政府面前耍赖。员工是没有权力惩罚老板的,而政府却拥有这样的权力。有权罚款,有权查封,有权要求它停业整顿。工资通过政府交由银行来发放,企业就无从作弊了。

  每个(规模以下)企业招工,必须由政府委托银行支付工资,而不允许自行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。有了“工资款押金”,发不发工资就由不得资本家随意撒赖了。只有把“工资支付”纳入监控视野,政府才能把“工资支付”这个关键环节管理好。这样,恶意欠薪赖薪事件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。政府通过监控工资发放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是最简约最有效的途径。也是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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