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德国民法典》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。
1900年1月1日施行,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使用。这是继《法国民法典》之后,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。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,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,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,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,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。
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。
在立法技术上,它与《法国民法典》有所不同,用语明确简练。全文共2385 条,分为五编:总则、债务关系、物权、亲属、继承。另附施行法218条,多系适
用法律的规则。这部法典的部分条文经过多次修改,纳粹统治时期修改较多。
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对亲属和继承两编修改较大。其他三编,也为一些单行法
所修改或补充,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。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。
瑞士、奥地利、日本、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,都在不同程度上参
照了这一民法典,因而西方法学界认为,《德国民法典》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 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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